新冠疫情加速了数字社会以及数字地球的形成,以数据为生产要素的互联网平台经济被界定为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和经济发展的新动能,促进推动人类进入数字经济时代。为了适应数字化变革的挑战,德国联邦政府成立了“竞争法4.0委员会”,强调在线平台和基于数据的商业模式正在以极快的速度改变经济发展样态,必须为平台引入明确的行为准则、加强平台的数据开放和数据的可互操作性。同时,德国竞争法第十次修改草案加强数字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现代化,修订基础设施原则的适用情形,加入拒绝开放数据接口的行为,引入跨市场的平台中介力量,对滥用相对优势地位条款予以修订,积极回应数字经济的挑战。
这表明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市场竞争的特征并没有被改变;只要存在市场竞争,商家的互相逐利必将导致垄断的倾向。新型互联网平台依托所掌握积累的独特的数据资源,通过算法的设计、训练与操作在市场内形成巨大的先占优势,导致市场后入者处于数据劣势的情况下难以通过分析使用数据在市场上立足,且极易受到大型平台企业事实或制度上的阻碍。同时,大型平台可能滥用其支配地位或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或数据。互联网经济中大型平台“赢者通吃、一家独大”的特点极易损害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创新、从根本上损害消费者福利和社会利益。然而,传统的竞争法规制的手段和方法无法有效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以网络效应、多边市场、数据导向等为特点的新特征,在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研发、破坏性创新发展层面扮演重要角色的数字经济平台对反垄断法适用带来巨大挑战,这也为我国反垄断法的修改提供了契机。
传统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都或多或少遭到了数字经济的挑战。首先,通过大数据和算法形成的共谋行为较传统的垄断协议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如何防止大型平台依靠所掌握的海量数据与其他企业传统是各国竞争执法机构都正在探寻的问题。其次,围绕数据形成的一系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也显示原有的反垄断分析方法存在缺陷,包括市场边界的模糊、以市场份额为核心的支配地位判断方法和以价格为核心的竞争损害分析方法出现不足。最后,经营者集中审查中是否要在营业额之外引入新的考量因素,如数据的占有数量、营业额等标准纳入考察范围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论。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强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完善竞争政策框架、建立健全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虽然新经济样态对传统竞争法提出了挑战,但我们仍应坚持以反垄断法规范平台竞争,加强和改进反垄断执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为互联网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与此同时,民法典也强调了对于个人隐私权和数据安全的保护,隐私保护也应作为一种非价格竞争的维度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
1.数据的开放共享是必然的路径选择
本质上,平台与数据多元性、信息结构以及数据的各种特殊属性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这些平台都是巨大的数据流量入口,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垄断问题。规制平台经济,也要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因此,数据本身、数据的必要开放和集中是应当受到鼓励的,但是不能利用数据集中后形成的数据流量优势,损害其他小型创新性平台利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同时,强调个人信息、隐私的保护也不影响作为拒绝提供数据的借口。
然而,在实践中,一系列围绕数据展开的拒绝交易、限定交易的行为层出不穷,从早期京东与阿里之间的二选一、美团和饿了么之间的二选一、顺丰和菜鸟快递联盟之间的互相封杀,到近年来腾讯和字节跳动互相排挤都涉嫌实施“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这一行为。尤其是新冠疫情期间全民远程办公的背景下,腾讯单方面封杀飞书的行为又有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是推动经济发展与变革的必然要求。现在平台间竞争的实质就是数据和流量入口的竞争。掌握大量数据的企业通过数据汇集、算法设计与操作,能够较为容易将其优势传导到其他市场,以至于不同产品的市场边界愈加模糊。以前文提及的腾讯飞书之争为例,微信利用其在即时通讯市场积累的大量用户数据形成竞争优势,并且将已形成的优势传导到相邻的、以人际联系为特征在线办公市场。以至于如果过分强调单一相关市场而忽略相邻市场的竞争情况,一些明显带有反竞争特征的行为能够逃避反垄断法的规制,从而对市场创新和消费者福利的增加都带来消极影响。
平台通过创新商业模式、扩大自己的产业生态圈的行为应该被认可,但这一行为应以创新为导向、以提升用户消费体验和消费者福利为最终目的。如果平台的某种竞争行为仅仅是为了增强自身在某一领域的市场力量,通过控制搜索、社交等流量端口阻碍了数据的开放共享,那么这一行为既阻碍了其他市场参与者参与市场的可能性,又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福利和数据权益。
在微信飞书之争中,微信单方面关闭针对飞书的API接口的行为,明显旨在遏制飞书在在线办公市场的发展,且腾讯并未提出合理的理由或证据证明这一行为能够推动创新或者提升消费者福利。在此种情形下,微信提供的API接口似乎具有“必要设施”的属性,即该设施对其他竞争者能否正常竞争市场竞争具有决定性作用,设施拥有者拒绝其他竞争者适用该设施必然导致相关企业无法生产下游产品或者被迫提高生产成本,从而在该市场无法与设施拥有者形成均势竞争而处于劣势地位甚至退出市场。
微信拒绝开放API接口的行为其本质就是数据拒绝接入,通过数据垄断的方式巩固自己在在线办公市场的市场力量。腾讯拒绝向飞书开放API接口的同时却向钉钉开放接口,钉钉和飞书作为在线办公软件,在功能上具有极强的替代性。腾讯选择性拒绝向飞书开放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现行反垄断法第17条3款“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的违反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数字经济时代,强调数据的开放、共享、流动,是为经济赋能的必然选择。
2.为平台治理行为设定明确规则
平台除了自身作为市场参与者外,往往还扮演着市场管理者的角色,主要通过相关用户规则的建立、规则解释、对违反规则行为的惩罚来实现,具体做法比如禁言、删除评论、封禁账号等。平台通过创建自己的规则来推动商业领域的创新、以实现原有生产组织形式无法取得的效率,应该得到鼓励,这一行为也是维持平台内部秩序,保护用户权利的重要途径。但是平台的这一“自治权”不应该是无限的,平台所谓代表大部分用户权益的规则在与个体消费者权利冲突时,平台的“自治权”应该受到全新的审视。
虽说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以阿里巴巴、京东为代表的平台企业在防护资源调配上显示了极高的效率,但是在鼓励平台做大做强的同时,也决不能放任平台企业利用自己形成的竞争优势地位实施反竞争行为。囿于传统反垄断法对于市场的界定,既不符合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特征,又不能有效遏制新型平台垄断问题。在以市场份额确定支配地位之外,仍应结合平台对特定数据的控制能力、与下游企业的依赖关系等因素,同时将是否促进创新、是否保护消费者福利作为考量行为是否导致竞争损害的最终标准。对于平台设定、解释、执行规则的行为应予以肯定,但是必须明确平台行使权力的界限,尤其是在规则的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明确性、一致性、无歧视性的原则。在权力的解释与公领域出现冲突,抑或平台与用户对于规则的认识不同时,至少应该存在公允的第三方介入来保证用户权利不被侵犯。(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研究员)